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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清洗劑必須符合GB 38508-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首先,從清洗劑應用的工業領域來分析。《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中規定了“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生產和服務活動中生產、使用的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清洗劑”、“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用清洗劑”。也就是說,除“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領域的“清洗劑”外,工業生產和服務領域所使用的“清洗劑”產品都必須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的要求。
為什么會存在一些工業行業不適用的情況,這是因為,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對一些特種行業,尤其是關系到國家戰略及安全有關的行業:如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生產等,是國家優先扶持發展的重點領域,不受此標準的限制。同時,目前我國“缺芯少屏”現象嚴重,“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為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暫時也不宜受此標準的限制。
所以,對于清洗劑產品,首先一定要分清楚其使用范圍是工業用途,還是軍工等用途。如果清洗劑使用用途劃分不明確或存在使用用途存在交叉的,其使用的場所或領域只要屬于國民經濟分類中的“工業生產行業”,就必須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
其次,從清洗劑的定義來分析。《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中對“清洗劑”進行了定義,“清洗劑”是指“在工業生產和服務活動中,利用化學溶解、絡合、乳化、潤濕、滲透、分散、增溶、剝離等原理,去除裝置、設備、設施、產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膠質、積碳、粉塵等)而使用的液體化學品或制劑”。
該定義可解釋為:以去除“裝置、設備、設施、產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膠質、積碳、粉塵等)”為目的,而使用的具有“化學溶解、絡合、乳化、潤濕、滲透、分散、增溶、剝離”功能的“液體化學品或制劑”就應屬于清洗劑(無論這一物質是否被命名為清洗劑)。之所以這樣定義,是因為清洗劑原材料來源廣泛,可用作清洗劑的化學品種類繁多,多達數百種,且存在實際是清洗劑,但未按清洗劑命名的情況。如,一些企業直接購買了一些化學品(如一氟二氯乙烷,又稱為HCFC-141b)用于清洗工作,多數企業都未標注為“清洗劑”,但由于其實際使用用途與標準的定義一致,也必須按照“清洗劑”進行強制性要求。
與此同時,可用作清洗劑的化學品或制劑可能還有其它用途,也不能將清洗劑的范圍擴大化。按照標準中的定義,如果使用該化學品或制劑不是以去除“污垢”為最終目的,僅僅是某些工業產品生產工序中的“稀釋、絡合、乳化、潤濕、滲透、分散、增溶”等為目的某些組成部分,使該化學物質與其它原材料已經融為一體、無法分割,形成了某種新產品,且該新產品無法用于清洗用途時,是不能按清洗劑對待的,應按該新產品所屬領域中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要求進行控制或限制。如“乙醇”即可用作清洗劑,也可用乙醇生產制造醋酸、飲料、香精、染料、燃料等。不能因為“乙醇”可用作清洗劑就將所有含“乙醇”的產品都按“清洗劑”進行強制要求。
此外,還有極個別的特殊情況,暫時也不宜按清洗劑對待。如一些打印機墨盒里會自帶少部分用于墨盒堵塞時清洗疏通油墨通路的有機溶劑(部分墨盒生產企業稱之為“清洗劑”)。首先,由于這部分溶劑是封裝在墨盒內部,隨墨盒一起銷售、無法分割的。對于生產者之外的任何人,從產品外觀是無法分辨墨盒內部是否存在清洗劑。再者,在墨盒堵塞時,啟動打印機墨盒清洗程序后,這部分有機溶劑在疏通油墨通路后會和油墨一起轉移到打印的紙張上,后續混合物排出的過程和油墨的打印過程沒有任何區別。因此,“這部分有機溶劑”的功能描述為“使濃稠或固化的油墨稀釋,然后能夠重新流動”更為準確。因此,對于這些有機溶劑,應該按照“油墨”或“油墨稀釋劑”進行對待。同時,需要提醒相關墨盒生產企業應該及早研究環境友好型稀釋劑,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